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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,检测可燃或有毒气体泄漏的可燃/有毒气体报警器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、爆炸或人身事故的发生,特制定本规范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、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。
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(V%)为10%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%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、甲B、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。甲B(甲A类以外,闪点<28℃);乙A(闪点≥28℃至≤45℃)
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、氰化氢、氯气、一氧化碳、丙烯腈、环氧乙烷、氯乙烯。
最高容许浓度,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,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。此数值亦称上限量。
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(V%)值。
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。
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(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、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、装卸设施、灌装站等,下同)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,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。
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,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报警器。
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,一旦泄漏,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%LEL,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,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;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,一旦泄漏,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,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%LEL时,应设置有毒气体报警器。